福建厦门兰花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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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律师大陆执业前景展望*

编辑:福建厦门兰花香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7
一、缘起:台籍律师大陆执业之必然 

早在1994年,中国大陆便已开放台湾居民参加大陆律师资格考试。当年,通过大陆律师资格考试的三位台湾居民于1995年被授予律师资格后经媒体传播而身价暴涨。[1]后来,由于大陆暂停办理台湾居民参加大陆律师资格考试,具有大陆律师资格证的三位台湾居民被台湾《联合报》称之为在台湾“奇货可居”之人。[2] 2008年6月4日,大陆司法部发布《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允许台湾居民报考大陆国家司法考试。37名台湾居民通过努力,在众多台湾考生中脱颖而出,成为首批台湾居民报考大陆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者。2010年3月26日,台湾居民朱襄阳从北京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手中接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成为取得该证照的首位台湾人。[3]随着实习期的即将结束,在仅与台湾一水之隔的福建省,也即将为本省第一位台籍实习律师邱冠魁先生颁发律师执业证。可以预见,会有越来越多的台湾居民将在大陆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并进而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这一趋势,随着时间的逐步推移,势必越来越明朗。特别是在海峡两岸已经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之后,更将成为一种必然。可以说,这种必然的产生必然有其产生的因素。依笔者浅见,这种必然主要基于以下三大因素: 

(一)从外部因素而言,与两岸有关的法律服务市场前景广阔。首先,随着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的逐步扩大,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台商投资大陆,而大陆的企业也将逐步进军台湾。因此,两岸在涉及投资、公司、金融、买卖、运输、结算等多个领域衍生出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就需要熟悉两岸经贸环境和商业习惯的律师。[4]台籍律师无疑在这其中具有无以伦比的优势。其次,两岸的经济发展均实行以法治经济为其显著特征的市场经济之方式。因此,两岸之间的市场越是发达,两岸人员的往来越是频繁,法律服务的需求便相应扩大。无论是防患于未然的非诉讼领域,还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诉讼领域,都将要求法律服务行业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因此,面对这样一个繁荣发展的法律服务市场,作为一个与大陆同种同源而欲从事律师职业的台湾居民来说,将难以抗拒其散发出的巨大诱惑力。 

(二)从内部因素而言,台湾本地区律师行业的竞争程度已经较高。相对大陆的律师行业发展而言,台湾的律师行业发展已具有较久历史,但其迅速发展可追溯到1989年台湾开放的律师高考制度。通过律师高考制度,台湾全台律师人数迅速增多。仅至2008年10月底,全台律师共计已达10600多人,其中登录执业者已达5899人。[5]由于律师数量的急剧增加,台湾本地区律师行业的业务竞争相当激烈。[6]因此,许多台湾律师已经转换跑道,不断开辟新的发展疆域,以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大陆国家司法考试的开放以及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执业大陆的获许,正逐渐吸引越来越多的台湾律师考虑进军大陆法律服务市场。可以预见,台湾律师将成为台籍律师执业大陆的主力军。 

(三)台商西进大陆,客观上也引领台湾律师进军大陆法律服务市场。截止2005年底,台湾对大陆累计投资项目68095个,合同台资金额896.6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金额417.6亿美元,台资在大陆累计吸收境外投资中所占的比重为6.71%,排名第五。[7]在这些投资大陆的台商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在台湾已聘有当地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然而,随着投资战略的调整以及投资阵地的转移,这些企业西进大陆后,处于台湾的当地律师为了继续为这些西进大陆的企业提供服务,必然要跟进大陆,以巩固和维护已存在的客户群体。 

因此,在上述三个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选择西进大陆并成为大陆一名执业律师,从而在大陆求得更大发展,已经成为欲从事律师职业的台湾居民的一大重要选择,大陆第一位台籍律师朱襄阳更是立下在3年内催生500位台湾籍大陆律师的目标[8]。也因此,越来越多的台湾居民成为大陆律师并在大陆执业将成为一种必然。 

二、台籍律师大陆执业之特点 

(一)台籍律师大陆执业所具有的优势 

由于两岸同种同根,同属于中华民族大家庭,因此台籍律师在大陆执业不仅在人文环境上不受限制,相反还将因其具备台籍身份而更容易获得涉台客户的信赖,其执业大陆为台籍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更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台籍委托人的立场,也将有利于台籍委托人更好地理解大陆的法律规定。 

1.在涉台法律服务中,台籍律师将更容易获得涉台客户的信赖。 

两岸经济往来频繁,必然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众多纠纷。相对于大陆律师而言,台籍律师在处理涉台案件时,在获得涉台委托人的信赖上将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方面,委托人寻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除了专业水平的要求之外,往往更倾向于寻找那些与自己有着或多或少联系的律师,语言便是一大联系之一。语言作为一种文化,始终传承着一定群体的精神与传统,是一定群体互相交流与沟通的必要载体。跟不同的人员交流,如果能使用相同的语言进行沟通,势必能更容易地拉近彼此之间的心理距离。台湾作为使用闽南语最多的地区,闽南语已经成为台湾文化的符号之一。执业大陆的台籍律师在工作中,如果用闽南语与台籍委托人进行沟通,将能更加容易地获得台籍委托人的信赖。另一方面,涉台法律事务往往要求律师既必须深入了解大陆有关法律规定与政策,又必须对台湾有关法律规定与政策有所了解。例如,在两岸企业之间的贸易纠纷中,由于台湾的企业不熟悉大陆法律制度,因此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不知所措。这时,便需要有熟悉大陆法律制度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而对于根处大陆的企业而言,在其与台湾企业发生贸易纠纷时,虽然不少大陆企业已聘有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但在两岸的有关纠纷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往往并不仅限于大陆,也可能涉及到台湾的有关法律规定与政策,因此大陆企业也需要对台湾有关法律规定与政策有所了解的律师能够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此情况下,源自台湾而执业大陆的台籍律师,将因其对两岸各自法律规定与政策的了解与掌握而具有大陆律师难以具备的优势,因而将更容易获得涉台客户的信赖,从而在涉台法律服务中立稳脚跟。 

 

2.在处理两岸有关纠纷时,台籍律师将能更加得心应手。 

两岸虽然在经济交往与人员往来方面不断向更深更广的领域拓展,然而毕竟阻隔数十年。再加上两岸经济管理模式存在的差异,因此两岸企业在经营管理特别是在处理有关纠纷的机制、心态等方面存在差别。例如,大陆企业商务洽谈时往往就双方已达成共识的部分先行签约,而后再根据后续谈判进展陆续签订补充协议;台湾企业商务洽谈时却往往等一切已谈妥后再签订合同,后续谈判工作较少。大陆的律师当然较为了解大陆企业的处理模式,台湾的律师也必然较为了解台湾企业的处理心态。“对客户的行业了解越深,越能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9]律师是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协调与沟通的职业,但如果不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态度与处理方法,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大陆执业的台籍律师,一方面已经较为熟悉大陆企业的处理风格,另一方面由于其成长、工作于台湾,对于台湾企业的处理方式也深具了解。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之下,在大陆执业的台湾律师在处理两岸纠纷上具有先天优势。另外,如上文所述,一个纠纷的发生,可能涉及到两岸不同的法律规定。台籍律师执业大陆处理涉台案件时,对两岸的法律规定与政策均能熟知,与大陆律师相比较而言,法律应用将更加了然于胸。因此,台籍律师处理涉台案件,将占先天优势而更得心应手。 

3.在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与调查取证中,台籍律师往返两岸更为便利 

由于两岸各自开放程度的不同,现在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显然比大陆居民往返台湾便利许多。台湾居民只要持台胞证便可经由大三通或者小三通而自由出入大陆,大陆居民则必须具备组团旅游或者商务访问等事由方能往返台湾,且审批手续繁琐复杂。在涉台法律事务中,众多事务之完成得经由两岸方能完成,其中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与调查取证便是典型。如果将涉台案件交由台籍律师承办,其往返两岸之便利将能为台籍委托人节省众多成本与时间。 

在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方面,如果委托人为住在台湾的居民,便需要委托人在台湾当地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并经由台湾的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送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将有关文书转递至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海峡两岸虽然彼此距离不远,特别是在两岸已经实现大三通的情况下,往返两岸所需时间已不如过去耗时。但如果委托身为大陆律师的台湾居民代为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势必将节省众多时间而提高效率。 

在调查取证方面,大陆律师为了取得位于台湾的证据,在现有政策下只能委托台湾当地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代为完成并经公证与转送程序,所耗精力与成本颇为高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有关调查取证的事务委托执业大陆的台籍律师办理,由于台籍律师对台湾当地环境的熟悉及其本身已经具备的人际网络资源,也由于台籍律师能够在台湾亲身参与有关事务,因此势必能够减少众多中间环节而节省不少成本与时间,从而能够更为优质地完成委托事务,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台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在涉台法律服务中,有利于台籍委托人更好地理解大陆的法律规定及其立法本意。 

由于种种原因,两岸的法学教育虽然大体上同属于大陆法系且均实行成文法主义,但在法学教育体制与培养方式上存在诸多差异,这一差异表现在形式上便是使用的法律术语存在诸多不同。两岸之间法律术语的运用不同,导致众多台籍委托人对大陆法律规定的陌生进一步加剧,不利于他们理解大陆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例如,同样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制度,在大陆被称之为“诉前财产保全”,而在台湾则被称之为“假扣押、假处分、定暂时状态”。虽然两种说法本意相同,但毕竟语言形式有异,因此台籍委托人为慎重起见,往往不敢想当然地套用其对台湾法律规定的理解来理解大陆的法律规定。台籍律师在为台籍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却能够因其对两岸各自法律术语的理解与掌握,将大陆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法律术语以台籍委托人所易理解的表达形式向其说明,从而使台籍委托人能够完整地理解大陆的法律术语,并更好地理解大陆的法律规定及其立法本意。 

(二)台籍律师大陆执业可能存在的不足 

1.执业领域限制 

根据司法部《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从本规定中可以看出,在诉讼法律事务方面,台籍律师只能从事涉台婚姻、继承案件;在非诉讼法律事务领域则不受限制。这一限制的产生与大陆的整体考量、现行体制、两岸关系的发展程度等有关,但这种诉讼法律事务与非诉讼法律事务所受执业限制的不同,将造成台籍律师大陆执业的尴尬。 

一般认为,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以诉讼法律事务为基础。没有一定的诉讼实践经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进行将成为无源之水。没有一定的诉讼可能,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进行也将举步维艰。同时,在委托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往往可能产生众多诉讼法律事务。在出现诉讼法律事务时,由于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更为熟悉案情,因此为了工作便利,便需要律师代为继续办理诉讼法律事务。然而,大陆现有的政策对台籍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不作限制,但对其代理诉讼法律事务进行了明确限制,这必将造成台籍律师在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面对出现的诉讼法律事务却无法继续代理的尴尬。 

2.大陆司法环境的适应问题 

从大陆目前的政策来看,虽然台籍律师执业大陆从事诉讼法律事务时,仅能从事涉台婚姻、继承案件,诉讼法律事务在台籍律师执业大陆的业务中估计所占比例不大,但在直接或者间接的角度上看,能否适应大陆司法环境并进而熟悉与运用,将关切台籍律师在大陆执业的发展程度,并进而影响台籍律师在大陆执业的发展可能与前景。 

(1)从直接的角度上看,在涉台婚姻、继承案件中,台籍律师必须直面并适应大陆司法环境。由于两岸司法体制等原因,两岸的司法环境存在诸多不同。律师职业是一个高度专业且需具备丰富经验的职业。许多执业大陆的台籍律师往往本身就已经是台湾律师并在台湾执业多年[10]或者在台湾已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已具有丰富的或者较高的台湾司法实务经验。但作为在大陆执业的台籍律师,显然不能将过去在台湾执业时所获得的司法实务经验套用于大陆执业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大陆司法目前正广泛强调司法的能动与和谐,并以“三个至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等作为重要司法政策的背景下,台籍律师执业大陆必须了解大陆的现行司法政策及其出台背景,熟悉大陆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实际程序规则,并能注意大陆法律规定与现实操作的差异。大陆正处转型社会,社会矛盾较为复杂,法律法规变化也较为频繁。在大陆执业的台籍律师不能仅以大陆的法律规定理解大陆的司法环境,还必须熟悉大陆司法实务中的不成文规定以及广为运用的司法经验。只有熟悉并尽快适应大陆的司法环境,在大陆执业的台籍律师才能更好的将个案件办好,并尽最大努力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好涉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从间接的角度上看,台籍律师在从事法律顾问、代书、代理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也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地需要与大陆司法机关接触,进而也必须对大陆司法环境有所了解并适应。非诉讼法律事务虽然侧重强调预防为主,相对诉讼法律事务而言较无直接的对抗性。然而,毫无疑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稳妥处理必须建立在诉讼法律事务的熟练应用的基础之上。不可想象,一个不懂诉讼规则的律师可以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为当事人合理规避法律风险提供尽职服务。因此,在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台籍律师同样必须对大陆的司法环境有所了解,才能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更加有的放矢,为涉台委托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此外,与台湾不同,大陆的法律文书格式均采用简体字作为书写文字,并在格式规范上与台湾存在众多差别。台籍律师能否在执业初期尽快适应这些不同以提高工作效率也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3.大陆律师行业发展问题的影响 

一方面,大陆律师行业经过三十几年的发展,现已初具规模。据大陆全国律师协会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大陆执业律师达到17.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达1.58万多家,相比2000年分别增长66%和105%。[11]另一方面,由于律师职业在中国没有传统职业文化背景,缺少制度文化基因而存在先天不足,也由于大陆律师职业起步较晚,各个方面的发展还不成熟,因此律师职业被《中国律师》杂志原主编刘桂明形象地称之为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 

自改革开放发展至今的大陆律师职业在发展过程中遭遇众多发展困境,这些发展困境包括律师执业环境的有待改善、律所管理水平的有待提高、律师职业权利保障的有待加强、青年律师的培养不足、各地律师行业发展的严重不均衡[12]、律师行业本身仍然存在的不正之风、社会大众对律师职业仍然存在的种种误解等。此外,大陆的律师职业还存在“二八定律”,即80%的法律服务被20%的律师所掌控,80%的律师存在案源不足、高端法律服务欠缺、基本生存条件缺乏保障等问题。作为执业大陆的台籍律师,除非自身已在大陆累计足够的案件来源并已对大陆律师执业环境有清晰的认知,否则将同样遇到大陆律师所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大陆律师的发展,也必将对台籍律师的发展产生影响。 

4.居住与家庭生活问题 

在崇尚儒教并强调和睦的中华文化传统中,家庭观念在台湾与大陆受到同样的重视与维护。台籍律师除非已经举家迁往大陆居住,否则执业大陆将不可避免的产生居住成本加大、夫妻两岸分居等居住与家庭生活问题。 

在办理涉台法律事务中,台籍律师往往需要在两岸之间来回奔波,家庭问题便将浮现而成为一个虽小但却十分现实的问题。投资大陆的台商由于投资经营的需要并拥有较为雄厚的资产,举家迁往大陆居住后在配偶、子女的就业、就学上不成问题。然而,台籍律师并非台商,其如果下定决心西进大陆而举家迁往大陆居住,却必须至少面临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举家迁往大陆的经济成本问题。台籍律师为了职业发展需要,必然主要集中于大陆发达地区执业,因此必将主要居住于大陆的经济发达地区。如此一来,无论是租赁还是购买,台籍律师便将同样面临大陆经济发达地区的高昂房价问题,并将造成自身在台湾的房产闲置。二是即使台籍律师解决了上述居住成本问题而举家迁往大陆居住,却还将面临配偶、子女的就业、就学问题。如果是台商企业,台商家人尚还可在台商企业中谋取职位,然而对于台籍律师而言,为家人在大陆谋取一份能从事且具有较高收入的职业却将成为一个难题,而子女的就学也同样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可见,台籍律师执业大陆后的居住与家庭生活问题是摆在台籍律师面前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台籍律师执业大陆,除了自身的决心与勇气之外,还将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选择。也正因为这些现实问题的存在,目前仍有不少已经通过大陆国家司法考试的台湾居民对成为一名大陆律师并在大陆执业的选择持观望态度。 

 

三、结论:机遇与挑战并存,风险与荣耀同在 

作为一项刚出台不久且还有待实践检验的政策,大陆开放台籍律师执业大陆的举措成效还有待进一步考察。如果仅以现在而言,台籍律师执业大陆,显然挑战大于机遇。然而,两岸的交流与合作之势已经不可阻挡,随着两岸往来的进一步加强,两岸之间因贸易、婚姻等产生的纠纷必然急剧增加。日本预测大师大前研一在谈及两岸关系及其市场开拓时便认为,台湾要继续耕耘中国(大陆)市场,应该要放在专业项目的服务业上。中国(大陆)市场这类专业服务(professioal service)项目,包括金融服务、法律律师服务、工学技术系统设计等,现在都是香港在做,但是人数不够。[13]特别是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订之后,两岸的经济交流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必然有更多的关于两岸合作与交流的协议陆续签订,两岸的经济交往与人员往来之势已成历史潮流而势不可挡。这些情况的不断发展,加上大陆律师执业环境的不断改善,大陆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繁荣,台籍律师执业大陆所面临的困难将逐渐减少,其面临的机遇必将与日俱增,其所具有的优势将逐步获得充分发挥。因此,从长远而言,台籍律师执业大陆的前景总体看好。 

四、余论:两岸律师合作的价值与意义 

台籍律师执业大陆既有优势亦有不足,因此,台籍律师在大陆执业除加快自身发展之外,还可以充分利用现存的有利条件以弥补自身可能存在的不足。寻求与大陆律师的合作与交流便是台籍律师发挥自身优势、利用现存有利条件以弥补不足的应然选择。 

毕竟,相对台籍律师而言,大陆律师更为熟悉大陆法律制度,更为熟悉与适应大陆的司法环境,在大陆具有更为广阔的资源优势,在执业领域与地域上亦不受限制。同时,面对广阔的涉台法律服务市场,大陆律师与台籍律师的合作,也有利于大陆律师借助台籍律师的自身优势以更好地开拓涉台法律事务。因此,台籍律师通过与大陆律师的合作与交流,必将达成双赢局面。值得一提的是,大陆国台办2009年5月17日公布的惠台措施中,“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涉台民事法律咨询服务”[14],标志着海峡两岸律师业合作新发展的格局已经逐步形成。可以预见,两岸律师合作与交流的前景广阔,两岸律师的合作与交流必将向更广更深的领域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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