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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立项中的法律服务及合作——以台商服务企业准入大陆市场为视角

编辑:福建厦门兰花香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1/06/27  字号:
摘要:投资立项中的法律服务及合作——以台商服务企业准入大陆市场为视角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签订,意味着两岸经贸交流将开启一个新的篇章。货物贸易关税减免,减少、消除服务企业限制性措施,以及金融市场的准入等,这些举措将使双方的服务企业可能在未来两三年内处于剧增状态,成为各自经济增长的新动力,甚至是主要的经济增长点。在全球经济全面疲软的大环境下,这无疑对两岸同胞是一福祉。那么,在两岸经济将可能迅速融合的背景下,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将面临如何的机遇和挑战呢?将在两岸的投资者和企业的双向往来中发挥如何的作用,甚至促成双方的经济合作,实现共赢呢?这一切都是崭新的命题,亟待同仁智士去发掘和探讨。本文拟从台商服务企业的大陆市场准入为视角,分析律师的法律服务在其间的作用,其不仅仅应当是经济交流的辅助者,甚至是经济交流的桥梁搭建者。两岸企业均应重视法律服务。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律师,更应当把握机遇,创造契机。 

一 

目前,仅在厦门地区由台商投资的工厂、公司已是枚不甚举。笔者供职的律师事务所便担任数十家台商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其在大陆的运营提供常年的法律服务,此种法律服务模式早已常态化,不再是鲜闻。在ECFA背景下,服务企业限制性措施的减少、取消,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将在未来两三年内会引来大批的台湾从事服务企业的投资者、企业以及台湾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入驻。ECFA放宽的非金融机构服务行业有: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类、计算机软件服务类、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会议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医院服务以及飞机维修类服务等。在金融服务方面,允许台湾保险公司以集团名义准入大陆保险市场;允许台湾银行在大陆设立独资银行、分行以及经营人民币业务。政策大门的打开,为台商服务企业提供新的广阔的市场平台,为有效地把握政策机遇,减少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阻力、壁垒或商业风险,律师的法律服务应是其间不可或缺的重要助力。从律师角度来说,这无疑迎来了新的市场机遇,为律师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也为律师带来了挑战,显然,以常态化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已不足以满足新兴市场的要求。 

二 

首先,投资主体、投资区域、项目内容、项目风险是台湾的服务企业进入大陆市场首要考虑的商业问题。对于主体资质问题,需解决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到大陆的服务市场中来。根据服务类别的不同,ECFA开放的程度也不同。比如,软件实施服务类、数据处理服务类、会议服务类企业应采设立独资企业形式;专业设计服务类企业可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医院服务设立合资、合作医院;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独资医院等。目前这些仅在ECFA里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操作性方面无法可依。此番需待相应的法规出台,以保障ECFA的履行。从ECFA可以看出,企业设立形式仅在股权控制上有所区别,这与市场放开的程度有关。在选择何种方式设立企业,应是台商服务企业考虑的前提因素,如只允许合资形式设立的,则应当着重考虑在大陆选择合作对象的问题。如允许独资形式设立的,则应侧重考虑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实质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企业存在风险、市场风险,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投资主体应当从市场角度考虑其风险。 

其次,具体运作合法性问题是律师应当提供的服务。也就是说大陆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台湾企业进入大陆的影响,应当考虑的法律因素主要有:(一)了解目标行业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行业政策。掌握其准入条件、审批流程以及行业管理规范等,才能做好相应的筹划工作。比如,以投资医院服务行业为例,需了解大陆的医疗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卫生部的规章以及地方卫生部门的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等等。(二)了解因投资主体身份的不同,是否有不同的差异性政策;比如外商、民营、国企以及台商之间,不同的主体身份之间的政策性差异。理论上言,同为平等的市场主体,政策上不应具有差别。但出于招商引资、特种行业、行政前置审批、扶植境内企业等不同的政策考量要求,往往在实务中具有不同程度的政策差异。这种政策差异也应成为投资目标行业所考量的政策依据之一,也是律师应当提供服务的重要方面。(三)具体了解相关行业的涉台政策、行业对准入的资质要求等实体要件以及企业设立的程序要件,为台商服务企业的设立做好准备工作。 

以本所的顾问企业——厦门长庚医院为例: 

2005年立项设立的厦门长庚医院是台塑集团与厦门海沧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兴建,于2008年正式投入运营。长庚医院为台湾知名企业——台塑集团在大陆设立的第一家医院。在两岸尚未正式相互开放服务市场的前提下,台塑集团在两岸经济先行先试区——福建厦门进军医疗服务市场,实乃一大创举。 

长庚医院的设立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一是大陆医院服务市场的准入问题;另一是台湾企业进入大陆医院服务市场与其他外商、国内民营投资者进入医院服务市场的差异性问题。随着大陆医疗体制改革和医疗服务的市场化,医疗服务市场早已非国有企业一手包办,早在1994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设立民办医院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2000年颁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外合资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为民营资本和外商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提供法律法规依据。那么,相应来说,台商投资者进入大陆医疗服务市场,也不应存在制度障碍。长庚医院的设立,实际上参照外商资本准入医疗服务领域的规定执行。长庚医院于2004年6月7日将申办文件报送厦门市卫生局,2004年7月30日报送至省卫生厅,2004年12月1日报送至卫生部。2005年5月21日,经国务院审批同意,5月23日卫生部发批复文件准许设立。2005年7月商务部核发外商投资批准证书。于2005年7月12日,正式取得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台商投资者与外商投资者毕竟在身份上存有差别,特别是在ECFA背景下,针对两岸经济融合的特殊性考量,台商投资者应有别于外商投资者,应当出台专门性的涉台投资法律法规规范,开启两岸服务贸易市场,为两岸步入常态化的经贸交流奠定基础。另外,从时间上看,整个审批流程历时一年有余。这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医疗服务机构的设置本身审批程序较为繁杂;二是,此项目在两岸服务贸易尚未正式开放的情况下,开创两岸医疗服务之先河,审批程序之严格在所难免。在CEFA背景下,大陆相关政策法规的跟进,审批流程之简化,并出台相应的法规规章以促使两岸投资的常态化、便利化,应是大势之趋。 

诸如长庚医院这一项目运作的成功,其基点在于台塑企业本身的实力以及厦门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扶持,但此并非常态化的台商投资模式。一旦未来两岸投资贸易的常态化确立,台商投资者做成市场经济的成员之一,不能再过多仰仗政府政策的扶持,而是以平等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此时,在立项投资环节,大陆律师法律服务的价值便得以体现。笔者以为,就立项投资中,大陆法律法规的繁杂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漫长性可能会让很多台商服务投资者望而却步,寻找一家或数家有专长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可以减少在制度上遇到的壁垒或阻力。 

三 

台商服务企业进驻大陆服务市场或与大陆企业或投资者合作,法律服务是其初期考察、立项、投资、磋商、合作等不可缺少的辅助性工作。基于此,律师的法律服务应是台商服务企业考虑的基础事项之一。那么选择一家或数家具有涉台法务专长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尤为必要。 

从法律服务内容的角度来看,台商服务企业可以选择“非诉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展开合作,为投资立项提供专项、全程的法律服务,确保项目能够成功的运作。“非诉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主要以律师在法律事务的专长为基础,结合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服务合作的平台和资源,专项处理出资、股权分配、企业设立、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不动产产权转让、并购等等在立项投资中所涉及的交易和审批中的法律问题,防范“后院起火”式的纠纷,合理规避不必要的商业风险。另外,以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仅只在停留在法律专项,其还包括利用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本身所具备的资源进行衍生服务,比如借助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资源优势寻找相关的合作对象,律师以中间人或代理人的身份代为先期磋商等等。对大陆服务市场不甚了解的台商服务者来说,这种衍生服务的商业价值就显得重要。此时,律师的法律服务不仅仅是其辅助性手段,甚至可能主导项目的立项与运作。 

从合作的渠道和方式来看,台商服务企业或投资者在投资立项之初,可以考虑直接寻找大陆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这种合作方式适宜专项处理大陆方面的事务。台商服务企业或投资者可以通过大陆台商协会、相关大陆台商企业的推荐等,寻找一家具有涉台法律事务处理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在合作中,大陆律师作为台商服务企业的代理人处理其在大陆投资立项的前期法律事务,包括代为寻找合作对象、场地选址、项目谈判、提供项目法律建议、完成立项审批、处理有关诉讼等等诉与非诉的专项法律服务以及法律衍生服务。 

在一些大型、复杂、运作过程漫长的项目,可能同时牵涉着两岸不同的法律制度,比如两岸的投资法律制度、企业法人制度、货币兑换与支付、税收制度等均有不同,可能需要两岸律师同时为两地企业的合作共同提供法律服务。两岸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同时作为台湾服务企业的法律顾问,各自负责所在地区的法律事务,这种情况下,两岸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性质是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促成项目的成功运作,而非分庭抗礼。以合作为导向,两岸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合作可以有多种方式。笔者根据服务经验,作出以下归纳: 

(一)台商服务企业同时委托台湾律师事务所和大陆律师。在此基础上,两岸律师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进度配合、相互弥补等合作机制,并在服务报酬上各自独立,均直接由聘用单位支付律师服务费用。 

(二)台商服务企业委托台湾律师事务所,并由台湾律师事务所凭借业内经验或通过“海峡两岸律师论坛”交流之契机等方式,再将大陆分项法律业务转委托给大陆律师事务所,由此建立两地律师的合作机制。服务报酬方面,由聘用单位向台湾律师事务所支付,大陆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报酬由台湾律师事务所支付。 

(三)台商服务企业直接委托具有两岸法律业务处理能力的大陆律师事务所。大陆司法政策已有陆续开放之势。2009年大陆允许获得大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台籍居民或台籍律师在大陆律师事务所从事部分非诉类的法律业务。在此政策下,台籍居民邱冠魁、以及台籍律师陈仁豪于2009年加盟本所的涉台法律事务部。两位律师台籍律师的加盟,使本所涉台法律事务部如虎添翼,可以独立处理两岸相关的法律事务。换而言之,聘用单位无需聘用两家律师事务所,只需聘请一家具备两岸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的律师事务所即可完成涉及两岸的法律事务。 

    (四)大陆另一放宽的司法政策是台湾律师事务所可以在福建的福州、厦门两地设立办事处,处理部分非诉涉台法律事务。据悉,目前已有台湾律师事务所筹划在厦门设立办事处,进驻大陆法律服务市场。此亦为台商服务企业所需之法律服务提供便捷之利。台商服务企业可径直委托台湾律师事务所,并通过其设在福州、厦门两地的办事处对大陆境内的法律事务进行处理。因办事处只能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可由办事处的台湾律师完成。而涉及诉讼则应当委托大陆的律师事务所完成。 

以上四种方式来看,第一、二种合作方式具有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以及两地律师事务所不可比拟的地区资源优势。但亦有不足,不足之处在于聘请两地律师事务所,成本相对较高;分工协作上,也可能存在沟通协调的不便,尤其是在要求及时处理的法律文件,没有及时的沟通和协调容易出现问题。前两项不足之处实为第三方式之优势之处。第三种方式显而易见的优势是一个律师团队来跨两岸处理法律事务,律师服务费用相比较低、沟通协调等处理亦较为迅捷。且在分工协作上亦无劣势。而第三种方式,投资人容易与办事处的台湾律师沟通,但由于办事处的律师只能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不能处理诉讼法律事务,属于理想中的欠缺。因此,实践中较为可行的为第三种方式,即台湾服务企业聘用大陆具有跨境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的律师事务所,为入境投资立项提供整体、全程、专项的法律顾问服务以及法律衍生服务。 

上一条:台籍律师大陆执业前景展望* 下一条:建立与台湾律师事务所合作机制的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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